印尼调整资源出口外汇留存规则 新增韩日欧盟为外汇存放地稳汇率

印尼政府与印尼央行持续出台举措稳定印尼盾汇率、夯实外汇储备,依托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第18A款优化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留存政策,扩大外汇存放目的地清单并增加托管银行。
经济统筹部长在11月3日协调会上确认,新增韩国、日本、欧盟作为合规外汇存放地,此前仅有美国、加拿大、中国(含香港)、澳大利亚五个国家和地区列入清单。本次调整同步更新目的地认定、出口商资质、托管银行相关全套规则。
承接该类外汇专户业务的银行扩容至16家,含5家国营银行、11家非国营银行,OCBC NISP银行新加入托管行列。符合条件的矿业出口商可选择优惠方案,最低留存30%资源出口外汇,存放期限三个月;不选择优惠方案则执行原有规定:非油气矿业出口商全部出口外汇需存入国营外汇银行,留存不少于12个月,油气出口商留存比例30%、存放三个月。
合格企业若放弃优惠,须在名单公布五个工作日内向印尼央行书面报备,抄送相关部门,逾期默认适用优惠机制。优惠仅面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矿业出口企业,要求至少一名来自清单内经济体的外资股东持股不低于10%。
政策9月1日起实施,旨在引导海外出口外汇回流国内金融体系,增加境内外汇供给,充实外汇储备、缓解印尼盾贬值压力。央行配套多种外汇存放工具,兼顾企业流动性。目前外汇互换交易活跃度已有所上升,政策长期效果仍待评估。政策目标包含稳定宏观经济、筹措资金支持资源下游加工投资,带动资源产业投资、优化资源出口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