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少女暑假遭父親性侵兩次 法院判處父親10年8個月徒刑

臺灣彰化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,因不願在暑假期間與父親同住,向母親透露自己曾遭親生父親性侵兩次。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,父親始終否認犯行,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。
判決書指出,少女父母於2023年9月離婚,育有一對龍鳳胎,離婚後由母親取得親權,但雙方約定,孩子在寒暑假期間可到父親住處暫住。
2025年1月寒假,母親通過LINE詢問女兒是否願意到父親家住,女兒表示不願前往。母親進一步追問原因,女兒反問:“世界上有很多爸爸侵犯自己的女兒嗎?”母親這才得知女兒曾遭侵犯。
判決指出,2024年8月暑假期間,少女到父親住處暫住。某晚,父親趁她洗澡時將她抱住並實施性侵。少女因年幼時曾遭父親毆打,不敢反抗。隔天,父親又趁她熟睡時進入房間,對她強制猥褻約20分鐘。
少女向母親揭露遭遇後,母親帶她到醫院檢查,發現其陰道有陳舊性撕裂傷。父親則否認犯行,辯稱只是幫女兒洗頭,並強調曾要求她不要脫衣服。
法院審理時,傳喚與父親同住的弟弟作證。弟弟表示,事發兩天期間,曾聽見浴室傳出類似玩鬧、又像求救的叫聲。
法院認爲,被告身爲父親,卻對未滿14歲的女兒實施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,嚴重傷害子女身心,並破壞親屬關係。加上被告始終否認犯行,也未尋求女兒諒解或作出賠償,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。




